桃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000120072000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 | 企业 | 2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2 | 000120073000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 企业 | 2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3 | 000120075000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2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4 | 000120054000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行政许可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5 | 000120069000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 个人、企业 | 20工作日 | 20工作日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6 | 00012003300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行政许可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7 | 000120046000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个人、企业 |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8 | 000120029000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20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9 | 000120031000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25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10 | 000120010000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行政许可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 公民 | 2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11 | 00012001200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 个人、企业 | 3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6个小时 | 3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6个小时 | 不收费 | ||||||
12 | 000120015000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13 | 00012001600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企业、个人 | 20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14 | 000120018000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第十条 | 企业 | 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 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15 | 00012001700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考试科目全部合格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操作证件 | 考试科目全部合格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操作证件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16 | 000120084000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 2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17 | 000120207000 | 执业兽医注册 | 行政许可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2015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个人 | 2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已划转区行政审批局 | ||||
18 | 131102081001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19 | 131102081002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20 | 131102081003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21 | 131102081004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22 | 131102081005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23 | 131102081006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24 | 131102081007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25 | 131102081008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和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26 | 131102081009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27 | 131102081010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28 | 131102081011 |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29 | 131102081012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二条 | 农药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30 | 131102081013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二条 | 农药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31 | 131102081014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二条 | 农药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32 | 131102081015 |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二条 | 农药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33 | 131102081016 |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三条 | 农药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34 | 131102081017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四条 | 农药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35 | 131102081018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五条 | 农药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36 | 131102081019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五条 | 农药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37 | 131102081020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六条 | 农药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38 | 131102081021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七条 | 农药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39 | 131102081022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八条 | 农药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40 | 131102081023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九条 | 境外农药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41 | 131102081024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42 | 131102081025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43 | 131102081026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2011年修订)第48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44 | 131102081027 |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2011年修订)第52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45 | 131102081028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2011年修订)第53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46 | 131102081029 | 对违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操作证件。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和失效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6年9月22日修正,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第48条 | 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47 | 131102081030 | 对违反禁止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6年9月22日修正,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第49条 | 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48 | 131102081031 | 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16、17条 | 组织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49 | 131102081032 | 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令 第57号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24、25、26、27、28条 | 组织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50 | 131102081033 |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51 | 131102081034 |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四十八条。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第57号第二十四条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52 | 131102081035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第四十九条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第57号第二十七条 |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本)第十四条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53 | 131102081036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办理牌、证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54 | 131102081037 | 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或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55 | 131102081038 | 对无驾驶、操作证件而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56 | 131102081039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57 | 131102081040 |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58 | 131102081041 | 无证经营或有证违规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59 | 131102081042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60 | 131102081043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87号)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61 | 131102081044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87号)第七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62 | 131102081045 | 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疫区内易感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63 | 131102081046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64 | 131102081047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65 | 131102081048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66 | 131102081049 | 动物诊疗机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法造成动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67 | 131102081050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68 | 131102081051 | 执业兽医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69 | 131102081052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70 | 131102081053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71 | 131102081054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72 | 131102081055 | 对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二十八至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73 | 131102081056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74 | 131102081057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75 | 131102081058 | 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76 | 131102081059 |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站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77 | 131102081060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78 | 131102081061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79 | 131102081062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80 | 131102081063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81 | 131102081064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82 | 131102081065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83 | 131102081066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84 | 131102081067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85 | 131102081068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86 | 131102081069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或不及时报送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87 | 131102081070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88 | 131102081071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89 | 131102081072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90 | 131102081073 | 违反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91 | 131102081074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92 | 131102081075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93 | 131102081076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94 | 131102081077 | 没有批准文号生产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95 | 131102081078 | 生产、使用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96 | 131102081079 | 不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97 | 131102081080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98 | 131102081081 | 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99 | 131102081082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100 | 131102081083 | 对问题饲料、饲料添加剂不进行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101 | 131102081084 | 不符合规定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102 | 131102081085 | 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103 | 131102081086 | 添加或者使用禁用物质的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104 | 131102081087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105 | 131102081088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106 | 131102081089 | 对经营"三无"产品、原料目录外的、未取证的新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再加工或添加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107 | 13110208109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108 | 131102081091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水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 不收费 | |||||||
109 | 131102052001 | 对违法调运、引进的植物、植物产品封存、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行政强制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 不收费 | |||||||||
110 | 131102052002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行政强制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1 | 131102052003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行政强制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2 | 131102052004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 | 行政强制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农药生产企业 | 不收费 | ||||||||
113 | 131102058001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部第57号)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一个月 | 不收费 | |||||||
114 | 131102058002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一个月 | 不收费 | |||||||
115 | 131102058003 |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中心 |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6 | 131102058004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7 | 131102058005 | 动物诊疗监管 | 行政检查 |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站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19号,2008年11月4日发布) 第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8 | 131102058006 | 执业兽医监管 | 行政检查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第18号)第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19 | 131102058007 | 乡村兽医监管 | 行政检查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第17号)第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