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住建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四类、26项)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 | 共2项 | ||
1 | 1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2 | 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二、行政处罚 | 共0项 | ||
三、行政强制 | 共0项 | ||
四、行政征收 | 共0项 | ||
五、行政给付 | 共0项 | ||
六、行政检查 | 共8项 | ||
3 | 1 | 燃气经营的监督检查(主城区管道燃气除外) | |
4 | 2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管 | |
5 | 3 |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监管 | |
6 | 4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
7 | 5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
8 | 6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 | |
9 | 7 | 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监督检查 | |
10 | 8 |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
七、行政确认 | 共15项 | ||
11 | 1 |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登记 | |
12 | 2 |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备案 | |
13 | 3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
14 | 4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
15 | 5 |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 |
16 | 6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
17 | 7 | 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 | |
18 | 8 | 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确认 | |
19 | 9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
20 | 1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21 | 11 | 招标文件备案 | |
22 | 12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 |
23 | 13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 |
24 | 14 | 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 | |
25 | 15 | 小区物业企业招投标备案 | |
八、行政奖励 | 共0项 | ||
九、行政裁决 | 共0项 | ||
十、其他类 | 共1项 | ||
26 | 1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注: 桃城区住建局权责清单事项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桃城区住建局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四类、26项)
单位: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1、受理责任:建设单位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 | 行政检查 | 燃气经营的监督检查(主城区管道燃气除外)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1.检查责任:对燃气经营企业(主城区管道燃气除外)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应给予处罚的进行移送;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燃气经营企业(主城区管道燃气除外)组织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对应给予处罚的不进行移送;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 1.检查责任:对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应给予处罚的进行移送;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组织对本辖区内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对应给予处罚的不进行移送;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管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2、处置责任: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备案的企业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及时予以公告,不依法实施处置。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检查 |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监管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备案的企业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及时予以公告,不依法实施处置。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检查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 | 1.检查责任: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 | 行政检查 | 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监督检查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检查责任: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应给予处罚的进行移送;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组织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对应给予处罚的不进行移送;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应给予处罚的进行移送;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对应给予处罚的不进行移送;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8月1日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 1.检查责任: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巡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应给予处罚的进行移送;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建筑工程质量组织监督巡查; 2.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对应给予处罚的不进行移送;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登记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7]62号)第二条第(三)款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应于监理工作开始前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主动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提供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是否符合冀建工[2017]62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进行确认。 4、事后监管责任:实行总监负责制,严格管控人员变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或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
12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备案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审核。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备案条件、文明施工等进行现场勘验。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方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并通知申请方。 4、送达责任:通过审核的,发放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备案的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限期整改、停工整改、行政处罚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履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登记,或者对不应登记的予以备案;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备案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备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依据文号:1997年12月18日建设部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依据文号: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 3.《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2号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从事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从事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确认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方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并通知申请方。 4、送达责任:通过审核的,予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限期整改、停工整改、行政处罚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履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登记的不予登记,或者对不应登记的予以登记;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行政确认 |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比例,并根据居民收入、财产、住房困难状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提交住房租赁补贴资料的审核责任。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未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文件规定予以严格审核标准及资格条件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行为 | |
16 | 行政确认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 (三)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六)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 (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提交公租房资料的审核责任。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未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文件规定予以严格审核标准及资格条件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行为。 | |
17 | 行政确认 | 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第十四、进一步搞好现有住房出售。从1998年12月15日起,居民购买现住公房,一律实行成本价,成本价逐年核定。按成本价购房可执行原房改售房的优惠政策,优惠的幅度应逐年减少。对特殊原因不能购买现住公房的职工,经当地房改批准,今后仍可享受一次政策性购房优惠。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得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五、鼓励按标准价所购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在1999年底前过渡的,可执行原购房当年的成本价与优惠政策,以后过渡,要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和政策规定。具体过渡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产权单位提交公有住房售房申请的审核责任。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未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文件规定予以严格审核出售标准及资格条件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行为。 | |
18 | 行政确认 | 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确认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 二、留归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所属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等支出。 四、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经办银行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四、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要按照房改委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银行开设专户、财政实施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计划使用,不设财政专户。售房款是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所有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全部留产权单位,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要及时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的专项帐户。并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各级房改办要加强对集资建房款的管理,保证用于住宅建设。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的住房资金管理系统,从归集、管理到使用必须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严肃房改政策和财经纪律,住房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当地房改委研究决定,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房改资金,必须保证专项使用。对过去已经挪用的,在6月30日前必须归还,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房改金融业务由人民银行确定的专业银行承办。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监督责任:留归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未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文件规定予以严格审核出售标准,及资格条件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使公有住房出售款违规使用,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行为。
| |
19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0 | 行政确认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建部令第2号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提供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料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进行确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或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
21 | 行政确认 | 招标文件备案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
22 | 行政确认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自行招标事项,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
23 | 行政确认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二)施工、监理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附件1)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四)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 (五)按要求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六)按要求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质量监督手续查验应当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经查验,上述资料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提交的资料并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单》。 3、送达责任: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单》后当面送达申办人。 4、事后监管责任: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按照监督计划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责令整改、建议处罚等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履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登记,或者对不应登记的予以备案;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备案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备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 | 行政确认 | 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 1.检查责任:对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应给予处罚的进行移送;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完成整改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组织对本辖区内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对应给予处罚的不进行移送;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行政确认 | 小区物业企业招投标备案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标投标平台及专家库,为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 | 1、审核责任:审核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2、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 3、监督责任:对建设单位未进行前期物业招投标的进行督导和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符合备案的给予备案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监管职责,或者监督监管不力,导致广大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其他类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按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实现良性循环。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年度进行调整并公布。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参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用于向社会保障对象出租的,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第四十一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统一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作为担保方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查看是否是合格缴费家庭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可以缴费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 |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也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缴纳租金、相关费用和滞纳金的,由用人单位履行担保责任先行垫付,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追缴。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下月起执行。 |
注: 桃城区住建局权责清单事项由本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