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处置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区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2.2 区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2.3 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2.4 区应急处置工作组
2.5 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日常监测
3.2 预测预警
3.3 报告
3.4 通报
3.5 事件评估
3.6 级别核定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技术保障
6.3物资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7.2宣教培训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演习演练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桃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和运行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衡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桃城区农业农村局机构改革到位后相关科室的工作职能设定,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和桃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区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3.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一次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桃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处置原则
桃城区农业农村局在区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减少伤害,快速反应、依法处置,齐抓共管、分级负责,科学评估、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事件发生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1 区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桃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桃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指挥工作职能,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分管各相关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农安办主任担任,成员由桃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2.2 区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桃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3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桃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启动预案后,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4 区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局办公室、人才建设股、财务科、农安办、质检站、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环保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办公室: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人才建设股:协调组织相关科室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规章的宣传和报送等工作。
财务科: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保障方案;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局本级资金的统筹工作。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主要农作物病虫预测预报,开展病虫害综合防治,按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标准,指导生产者科学使用农药;配合农业执法部门查处违禁农药和非标明成分的农药。负责指导农民科学施肥,配合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无证、套证的肥料产品。配合做好种植业产品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农安办:负责桃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信息发布方案,收集信息,分析、汇总和发布信息等工作。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组织、督办属地农业综合执法等职责单位对事故中存在的相关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质检站:开展事故处置中相关的取样与检测工作,及时提供分析报告。
环保股:负责指导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相关工作。
2.5 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在区政府领导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日常监测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值守制度和舆情信息监测制度,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要季节、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农药、兽药、肥料、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督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3.2 预测预警
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农安办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3.3 报告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屠宰、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2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Ⅰ级、Ⅱ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报告。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省农业厅应在2个小时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Ⅲ级事件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IV级及以上事件时,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区级人民政府,2小时内报告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同时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3.3报告要求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3.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上报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5 事件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6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部组织与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并报农业部,争取指导和协调。Ⅲ级响应,由由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省农业厅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Ⅳ级响应,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根据事件程度,由相应的农业部门依照本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指挥协调
(1)区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区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科室向区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随即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区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由区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相关信息与部省市农业信息系统互通互连。
6.2 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6.3 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7 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农业农村局按年度组织实施。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相协调一致。
8.2 演习演练
农业农村局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桃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