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预防农机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二)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分工协作。在区政府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履行农机部门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属地管理,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
3、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教育与管理,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相结合。
4、采取应急处置与报告同时进行,按时间和程序要求逐级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
5、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应急能力。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及装备建设,建立与有关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衡水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四)适用范围
1、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界定的农机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2、参与本辖区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农机事故。
3、本辖区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农机事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机构
1、区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领导。
副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
3、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农机管理中心,区农机管理中心主任为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常设接报电话,向社会公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告。区接报电话为:0318-2086639,手机:13931815658。
3、达现场的救援力量构成。现场应急指挥以区农业农村局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构成。根据农机事故处理适用范围成立农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一般农机事故由区指挥中心组织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较大农机事故,配合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二)职责
1、区指挥中心主要职责:负责一般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处理工作,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应急处置较大农机事故,做好本辖区对较大农机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区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组织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农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区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承担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中心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做好事故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向上级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接受媒体的采访;完成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3、现场指挥部职责:在区应急处置指挥中心领导下,担负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活动的前沿指挥,组织、协调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对发生的农机事故进行快速有效处置,并及时向局指挥领导和区政府及安监部门报告农机事故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指挥中心办公室。
三、信息报告与预警
(一)信息报告
区农机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农机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发生一般农机事故,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按要求上报区安全监管局及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监理所;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相关情况;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在事故调查后及时补充完善。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后,区农机管理中心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将事故信息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安全监理所,报告时限不超过1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农机事故信息可越级上报。
(二)预测预警
区农机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各类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农机事故预警机制。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农机管理中心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及时报送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预警建议。区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反映、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等级。
1、农机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响应分级
(1)Ⅰ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省级应当启动相应预案并上报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实施Ⅰ级响应时,省级指挥中心按照农业农村部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部署及相应预案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做好农机事故的应对工作。
(2)Ⅱ级响应。核定为重大农机事故的,省级指挥中心宣布启动本预案,并派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协助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Ⅲ级响应。核定为较大农机事故的,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处置。事故发生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地立即启动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Ⅳ级响应。核定为一般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处置。必要时,请求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指导、协助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发现或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根据事故等级及响应机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当农机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恶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及时按规定向区政府及安监部门通报。
(二)响应程序
1、本预案的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内发生Ⅳ级农机事故,由区农业农村局启动本预案。
2、响应程序
(1)一般农机事故发生后,区农机管理中心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区农业农村局指挥中心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抄报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事故级别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必要时,农机监理机构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市接报电话:0318-2890841,手机:13903180841.省接报电话:0311-86020430,手机:13832382762.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事故报告电话:010-59198650,手机:13911035972。
(2)区农机管理中心应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事故报告按《农业机械一般农机事故快速报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上报。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进入一般农机事故响应状态后,区农业农村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值守机制。在政府统一协调、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区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组织人员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5)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依职责分工成立事故协调组和事故处理组,积极开展工作。事故协调组负责与公安、安监、卫生、保险等部门协调工作;事故处理组负责协助公安现场勘查、取证、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经济赔偿调解等。
(6)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在区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上级农机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前,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主动开展工作。
(7)为保证农机一般事故快报的连续性和全面性,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抢救进展情况。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区农业农村局向区政府及安监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助政府部门处理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纪律要求
农机部门参与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应当服从政府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情况等信息。
(三)应急总结
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要针对处置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将事故基本原因、应采取的改进防范措施一并上报,完整地报告农机事故从事发到事终的全过程。
(四)协助理赔。
投保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生农机事故后,区农业农村局应组织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实施理赔。抢救伤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区农业农村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处置农机事故所需资金保障,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及《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之规定。
(二)装备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移动检测等专用车辆并统一行业标识,安全检查、应急救援车辆应装备扩音、通信等设备,事故处理车辆应装备事故勘察仪器”,切实加强农机监理装备建设。
(三)组织保障
落实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定期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加强农机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说明
本预案是区农业农村局在农机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的指导性意见。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二)预案演练
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分类实施、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农机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同时结合应急演练,组织应急处理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方面的培训。
(三)预案修订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涉及的人员、职责发生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时,由区农业农村局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