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转发市依法行政办《关于关于落实省政府三部行政执法法规规章的通知》的通知}(衡桃依法治区办字〔2019〕14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内执法股室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桃城区政府网站公示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局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局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职权范围等;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局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我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及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外一律公开。
第九条 我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程序包括:
通过桃城区政府网站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具体程序如下:
(一)法规股牵头,组织局内执法股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局领导审核后公示;
(二)法规科牵头,组织局内执法股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局领导审核后公示;
(三)局内执法股室负责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内容,经局领导审核后公示;
(四)法规股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股室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内执法股室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内执法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桃城区政府网站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衡水”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